共青团海南省委关于做好第十八批基层挂职团干部推荐工作的通知

琼团公告 发布日期: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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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各市、县(自治县)委,省国资委、农垦、地质局、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生态软件园团委,省直、旅游、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工委,洋浦、西南中沙群岛团工委,海南军区政治部组织处,省武警、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组织处,各银行团委:

   为进一步培养锻炼优秀年轻团干部,切实加强基层团干部队伍,团省委决定从基层团组织选拔选派第十八批优秀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优秀专职团干部;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4.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二、挂职锻炼时间

   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

   三、挂职干部选拔程序

   1.由个人自荐或各直属团委推荐,并征得个人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团干部还必须征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在学校党委的同意。

   2.各直属团委要严格把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将推荐表及考察材料报团省委组织部;。

   3.团省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审定,差额确定挂职人选,根据挂职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挂职岗位并按相应级别任职。

  四、挂职干部的管理

   1.干部挂职期间,按照以团省委为主、各直属团委为辅的原则共同管理。

   2.干部挂职期间转党(团)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工资关系;工资、奖金、医疗费和往返路费等由原单位负担。

   3.干部挂职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挂职岗位,因事因病请假需按《共青团海南省委机关干部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4.干部挂职时间为一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挂职干部原则上不能提前结束挂职,确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挂职的,需由各直属团委请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团省委批准。

   5.挂职干部当年参加团省委机关所在部室的年度考核。挂职结束后,由团省委对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分送挂职干部所在直属团委和所在地(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各直属团委请于2013年2月5日前将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详见附件)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团省委组织部。联系人:陈仕英,联系电话:65337205,传真:65369133,邮箱:hntswzzb@126.com,地址:海口市文明东路210号团省委组织部,邮编:570203。

  

   附件:基层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

  

                   共青团海南省委

2013年1月8日

编辑:莫力群